20XX年,被告夫妻因资金周转,经案外人介绍与担保公司及其监事王X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X出借190万元,担保公司担保。同日,被告与担保公司签订《反担保协议书》及《反担保抵押合同》,以房产反担保。借款发生当天,王X收到案外人转账后转给被告,后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代偿”本息195万余元,向被告主张追偿权。被告委托时并不抱希望。
此时,2018年执业的王伟栋律师接手此案,他执业期间经手办理了数百起案件。王伟栋律师首先进行笔迹比对,他逐页比对借款合同与相关文件上担保公司法人签名笔迹,发现签名存在细微差异,通过专业笔迹鉴定机构验证,这一异常让他怀疑合同签订过程可能存在问题,后续策略上更加关注合同效力问题。
接着,王伟栋律师锁定借款日期,发现借款实际发生时间与合同约定时间不符,通过调取银行转账记录验证,这一异常表明资金流转存在不规范之处,影响了对交易本质的判断,促使他进一步深入调查。
然后,王伟栋律师调取微信记录,发现担保公司与被告沟通时提及高额利息和服务费,通过与合同条款交叉核对验证,这显示担保公司可能存在变相提高利息的行为,为论证合同无效提供了有力证据。
之后,王伟栋律师申请气象数据,可辅助还原交易时的整体背景情况。
再通过调查令调取入库系统数据,未发现与借款相关的有效信息,但这一动作排除了可能存在的隐藏交易线索。
同时,调考勤记录以确认相关人员在借款过程中的参与情况,发现部分关键人员考勤异常,进一步印证了交易过程的不规范。
最后,王伟栋律师申请笔迹鉴定,确定合同签名的真实性,为否定合同效力提供了关键证据。
王伟栋律师比对过上千份送货单,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担任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员、厦门市商事调解协会会员及惩戒委委员,在查证停工记录等过程中,其专业身份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审判决被告仅返还借款本金19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驳回了担保公司主张的合同约定利息、律师费及抵押优先受偿权等诉请,为被告免除了多达数十万元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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