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此案的是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周爱荣律师,她自2013年开始执业,擅长民商、经济案件及刑事辩护,尤其在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
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位某与被告杨X是朋友关系。2024年3月27日,杨X向位某借款15万元,并要求位某将款项转入被告王X的银行卡中,4月2日,杨X又通过微信向位某借款3万元,借款到期后杨X未偿还。位某起诉要求杨X偿还18万元本金及逾期利息,同时要求王X在1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被告杨X认可借款事实,称由自己偿还,与王X无关。王X则辩称自己仅应杨X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并非借款人,也未使用款项,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出借银行账户给他人的行为,是否会使账户出借人对该账户接收的借款承担民事责任。位某最初掌握的证据是借款转账记录,能证明款项的流向,但缺失能证明王X应承担补充责任的关键证据。
周爱荣律师介入后,采取了多方面的证据补强行动。首先,梳理原告与杨X的微信聊天记录,明确借款金额、交付方式等均是原告与杨X直接协商确定,王X未参与借款磋商。其次,收集王X未实际使用款项的证据,如银行账户资金流向明细,证明王X只是接收款项,未从中获益。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主张“出借账户即应担责”,周爱荣律师回应称,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单纯的出借银行账户行为直接导致民事赔偿责任。王X既未以借款人身份参与磋商,也未作出还款承诺,借款合同的相对方是原告与杨X。同时,王X对借款的具体情况不知情,也未使用该款项,原告未能提供王X有共同借款或担保意思表示的证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爱荣律师的观点,认定借款合同的相对方是原告与杨X,杨X应承担还款责任,王X不因代为收款而成为借款人或保证人,出借银行账户本身并不必然导致民事责任的产生,驳回了原告对位X的全部诉请。
周爱荣律师在处理此类证据问题上,遵循三个核查方向:一是严格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确定借款合同的真正主体;二是明确出借银行账户行为本身与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判断是否存在必然因果联系;三是有效切割账户提供人与借款事实的关联,查看账户提供人是否参与借款磋商、使用款项及有无共同借款或担保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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