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甲X县,原告俞某与被告顾某、金某、顾某产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XXXX年X月X日,俞某经房产中介介绍,与顾某签订《XX县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顾某将位于XX县XX街道大众·湖滨XX的房屋转让给俞某,售价490万元,俞某预付定金20万元,其余购房款分三次支付,还约定违约方支付中介费总房价的2%。合同签订后,俞某依约支付定金,其岳父为筹钱贱卖自己的房子。然而,顾某却欲单方面解除合同,称妻子金某和儿子顾某不同意出卖该房屋。俞某多次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过户房屋并支付中介费。被告则辩称合同仅有顾某一人签名,合同未成立,且俞某无权主张中介费,请求驳回俞某的诉讼请求。
胡多兵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服务于浙江嘉兴地区。接手此案后,他从全案材料中锁定《XX县房地产买卖合同》作为突破口。这份合同签订于2017年4月8日,为书面形式,明确载明出让方为顾某,受让方为俞某,房屋所有权人一栏记载为“顾某、金某、顾某”,合同尾部有俞某、顾某的签名,共有人签章一栏空白。合同对房屋价款、定金、付款方式、中介费等事项均作了约定。
胡多兵律师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学理论教育。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债权债务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百余件,尤为专精于合同买卖案件(占比约70%)。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能力与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需求相匹配,能够精准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问题。
胡多兵律师接案后,第一件事便是仔细研读合同文本。在审查过程中,他发现合同共有人签章一栏空白,而涉案房屋为顾某、金某、顾某三人共同共有,这成为案件的一个重要疑点。胡多兵律师凭借自己累计承办逾800件案件的经验,进一步调查了解到签订合同时金某在场但未签字,顾某不在场且事后明确表示反对。他还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入研究,申请法院对合同效力和履行问题进行审查,并提交了《XX县房地产买卖合同》、定金收条等证据,以证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虽合法有效,但因转让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书面同意,属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同时,俞某主张的中介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驳回俞某的诉讼请求。在结案前,胡多兵律师提交了代理词,阐述了对案件的观点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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