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梁先生因交通事故右腿严重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2021年12月,伤情未稳时他被迫与被告方签订《和解协议》,获赔43.8万元后“就此了结”。然而协议签订后,梁先生伤情恶化最终小腿截肢,2023年7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这起案件的疑难之处在于,受害人事先签订了“一次性了断”的和解协议且已领取赔偿款,按照常规认知,协议签了就很难反悔。从法律角度看,《民法典》虽有显失公平合同可撤销的规定,但要证明协议符合撤销条件并不容易,且保险公司还会以协议已履行、撤销权已超期等理由进行抗辩。
田大龙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简单地就赔偿项目重新计算,而是将诉讼重点锁定在“撤销原和解协议”上。他深入分析案情,提出梁先生签订协议时处于伤情危重状态、缺乏充分判断能力,且后续截肢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原协议对梁先生明显不公,符合《民法典》关于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条件。田律师指导梁先生收集了后续多次住院的病历、截肢手术记录、新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并申请法院对截肢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庭审中,面对保险公司的抗辩,田律师精准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论证梁先生自2023年7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时才知晓重大变化,撤销权并未超过一年除斥期间。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梁先生签订《和解协议》后发生截肢这一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五级伤残远超出协议签订时的九级伤残预期,继续履行原协议对梁先生显失公平。依据《民法典》规定,判决撤销原《和解协议》。梁先生总损失核定后,扣除保险公司已支付的款项及梁先生自担责任后,法院判决被告中国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梁先生经济损失554903.5元。
结合广东河源的办案经验,处理这类交通事故案件,在证据收集方面,要注重收集能够证明后续伤情变化与事故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如病历、手术记录、鉴定意见等。同时,要善于利用这些证据在庭审中进行有力的质证和辩论,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在法律适用上,要准确把握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特别是关于显失公平合同撤销的规定,以及保险赔付的相关规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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