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在2024年X月XX日遭遇了一场交通事故,其实际所有的浙GSS3小型轿车发生单方事故,车辆及道路隔离石墩损坏。虽事故车辆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原告向被告索赔时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只能提起诉讼。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被告辩称评估报告数额过高、部分配件无需更换,且诉讼费、评估费属间接损失不应由其承担。这使得原告在这场诉讼中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一审形势对原告极为不利。
就在原告感到绝望之时,案件交到了来自河南开封的李伟玲律师手中。李伟玲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实务经验,执业期间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接手案件后,李伟玲律师迅速展开工作。面对被告对损失金额的异议,她及时申请司法鉴定,通过鉴定程序固定了车辆维修费用161799元的客观依据。在庭审中,李伟玲律师准确把握《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关于鉴定费属于为查明保险事故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的规定,据理力争,成功使法院认定鉴定费9700元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同时,针对施救费600元,她提供了正规发票作为证据,也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最终,法院采信了鉴定结论,认定原告总损失172099元,判决被告在商业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内全额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209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70.99元。在李伟玲律师的努力下,原告从一审的不利局面成功实现逆转,全额获得了赔偿。这场胜利不仅体现了李伟玲律师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领域扎实的证据组织能力和专业的法律适用能力,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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