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厦门,林XX、林XX作为吴XX(已故)之子,是位于XX区大同街道东山XX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因“XX小镇”项目建设,被告XX门市XXXX有限公司作为拆迁人,第三人XX门XX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实施拆迁单位,需拆除该房屋。20XX年X月XX日,林XX、林XX与被告、第三人签订《XX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之后,林XX、林XX依约支付安置房房价款与拆迁补偿、补助费的差价,并交付房屋产权证原件、搬离房屋。然而,被告支付了截止20XX年XX月X日的安置补助费后,既未交付安置房,也未再支付后续安置补偿费。原告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安置补助费及利息,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则辩称协议未生效、部分内容无效、部分诉求超诉讼时效且房屋未实际交付。
王伟栋律师自2018年开始在福建厦门执业,执业期间经手办理了数百起案件。接手此案后,他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知情同意书》作为突破口。该《知情同意书》于20XX年X月XX日由林XX、林XX、林XX、林XX、林XX出具,明确表示他们作为吴XX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知晓并同意林XX、林XX与被告、第三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王伟栋律师专注于民商事合同领域,具备深厚系统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处理此类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时,他对合同效力、证据审查等方面有着精准的把握能力,能够从复杂的案件中找到关键证据,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这与本案中需要解决协议效力、安置补助费支付等问题的需求高度匹配。
接案后,王伟栋律师首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敏锐地发现被告以协议未得到所有继承人认可为由进行抗辩这一疑点。随后,他仔细比对《知情同意书》与其他相关证据,发现该《知情同意书》能够有力证明协议得到了吴XX其他继承人的追认。为了进一步明确案件事实,他还调查了房屋交付情况,收集了被告公司及第三人工作人员出具的《收条》、《房屋交接验收单》等证据。在庭审前,王伟栋律师申请对相关证据进行鉴定,并提交了包括《知情同意书》在内的一系列证据,以支持原告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XX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由于原告部分诉求超过诉讼时效,法院支持原告从20XX年X月X日起算至被告提供安置房之日止的安置补助费及利息,暂计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为373662.36元,被告还应从20XX年X月X日起至提供安置房之日止,按每月10379.51元支付逾期安置补助费,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求。王伟栋律师在结案前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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