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坤律师自2019年起执业,擅长刑事辩护和合同事务。在这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公诉机关指控,余某通过李某提供的电话联系他人购买发票,曾某联系购买方,余某以李某妻子为法人的公司名义出售发票,从中赚取差价。xx公司向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巨大。案发后,三人主动到案并退缴违法所得。
最初,当事人掌握的证据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等基本材料,但关键的证据链条还需进一步完善。李坤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仔细梳理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确保其内容真实、一致,以体现当事人自首和如实供述的情节。同时,对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进行核实,确认证人的陈述能够准确反映案件事实。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钢材产品销售合同、结算单、送货单等书证,律师进行了详细审查,确保这些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此外,律师还对银行交易明细等电子证据进行了固定,以证明资金往来情况与案件的关联性。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公诉机关出示这些证据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而李坤律师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了严格质证。对于一些证据的证明力,律师提出了合理的质疑和解释。例如,针对证人证言,律师会考虑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以及证言的可信度;对于书证,会审查其来源和制作过程是否合法。同时,律师强调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的情节。
最终,法院认为三被告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虽然李某、曾某的辩护人辩称二人系从犯,但法院结合证据认为三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不过,三被告人均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李坤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取了多方面核查的方法。优先梳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确保其真实一致;仔细审查书证和电子证据,保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案件关联;对证人证言进行严格核实,考虑证人的可信度和利害关系。通过这些方法,律师在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上做到了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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