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和张某签订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让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从2021年3月到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向该公司租赁脚手架设备。然而,他却把这批设备用到了其他工地,或者归还了之前欠其他公司的设备,并没有用在约定的工程上。到案发时,没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后来张某离开工地,走的时候既没清点场地设备,也没说部分设备已用于别处。该公司就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对张某采取了强制措施,侦查结束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公司这边认为,张某租赁设备后未用于约定工程,撤离时也不告知设备去向,这是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应该受到刑事处罚。而张某则觉得自己只是在工程经营中对设备做了一些调配,并非故意诈骗。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还调取了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通过这些工作,律师细致梳理出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和对应时间节点。原来,张某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都用在了工程施工或者债务周转上,没有隐匿、挥霍或者用于非法活动。而且他撤离时虽没清点告知,但也没有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的诈骗行为。
法院的认定逻辑
检察机关依据律师提供的证据和意见进行分析。从主观方面看,张某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他把设备用于其他工程或偿债,是为了维持工程经营,并非想非法占有设备。从行为性质上看,这更像是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不应该上升到刑事犯罪层面。所以,检察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个案子由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李鉴春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事。如果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比如设备的使用方向,要及时和对方沟通并达成书面协议。另外,企业在遇到合同纠纷时,要先分清是民事违约还是刑事犯罪,不要轻易就以刑事犯罪报案,避免给对方和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结尾
在这起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的合同诈骗案中,张某原本面临着刑事追诉,最终却被不起诉,即便公司申诉也没能改变结果。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李鉴春律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专业判断能力。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他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参与及领导300余起刑事案件的侦破及预审工作。执业十六年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正是这些年的积累,让他在处理本案时,能够精准地把握刑民边界,从侦查中捕捉到关键辩点,构建起有力的辩护体系,最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