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董某和家人感到绝望之时,王正兵律师介入了此案。王正兵律师从事刑事犯罪辩护多年,他一直秉持着“我办的不是案件,而是他人未来的人生”这一理念,对待每一个案件都极为认真,注重从细节中寻找突破点。
王正兵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了董某的犯罪形态和现有证据。他发现董某作为在校学生,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且有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等情节。王律师多次和公安、检察院沟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对董某取保候审的申请。最终,他的意见被采纳,2023年5月15日董某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释放,同日被取保候审。
在取保候审期间,董某完全遵守规定。王律师抓住这个有利机会,结合董某的最新情况,提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建议。检察院经过慎重考虑,认为董某通过打开免提的方式让诈骗份子与被害人进行通话,向被害人进行电信诈骗,致使被害人被诈骗9823元。鉴于董某的诸多从轻情节,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最终决定对董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6个月。
无独有偶,蒋某非法经营香烟案同样展现了王正兵律师的专业能力。蒋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价值人民币617422元,属情节特别严重。按照云南省刑事犯罪标准,非法经营烟草数额在二十五万以上可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蒋某的情况可能面临近十年的有期徒刑。
王正兵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案件。他发现蒋某本身并不是开店经营香烟,更多的是零卖,并没有真正获利。王律师在每个环节都认真把控,充分考虑蒋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等因素。最终,法院综合被告人蒋某的量刑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还有伍某公交车扒窃案,伍某曾多次犯罪有前科劣迹,在公交车上盗窃被害人冯某背包内钱包,并取走现金3000元。一般性犯罪均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而伍某开庭时已经关了三个半月。王正兵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伍某在公安机关及庭审中如实交待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犯罪后主动退赔退赃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等辩护意见。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伍某拘役四个月。
这些案件的成功辩护,让人们看到了王正兵律师在刑事犯罪辩护领域的深厚功底和专业素养。他用自己的行动践行着“我办的不是案件,而是他人未来的人生”的执业理念,为那些陷入困境的人带来了希望和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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