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9月,天津市XX区某村发生一起命案,独居的六十余岁被害人林XX被抢劫并机械性窒息死亡。二十余年后,公诉机关指控刘XX(曾用名胡XX,化名王XX)与卢XX、“小吴”经预谋实施了该抢劫杀人行为,认为其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张耀午律师接受委托后,对这份陈旧案卷进行了细致分析。他有着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各类刑事案件的辩护,承办过多起重大疑难案件,这使他在面对这起复杂的陈年旧案时,能够敏锐地抓住问题关键。
张耀午律师首先针对指控中唯一能将刘XX与现场联系的“胶带指纹”展开辩护。他指出该物证提取程序违法、记录不全,且关键原物已丢失,无法复核。作为南开检察院听证员和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他深知证据合法性的重要性。他有力论证了成盘胶带具有高度流通性,结合被害人收废品的职业,无法排除指纹是案前由他人带至现场的可能,切断了该证据与犯罪行为的唯一关联。
对于同案犯卢XX前后矛盾且最终翻供的证言,张律师坚持指出其在无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下,自称遭受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无法排除,真实性存疑,依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他在多年的法律学习和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知识和经验,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有着深刻的理解。
张律师还强调,现场勘查发现的多种足迹无法与刘XX关联,也无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刘XX到过案发现场并实施犯罪。全案证据支离破碎,无法形成完整闭环,且存在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
天津市第XX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张耀午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也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XX无罪。
这起案件是“疑罪从无”刑事司法原则的生动实践。张耀午律师以其精湛的专业辩护,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了司法公正。他始终秉持着“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在法律这条道路上,他坚定地走着,愿意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防线中的一块砖、一片瓦,让法律的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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