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苗均经办的一起虚开发票案中,被不起诉人林某是某工程公司管理人员,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委托苗均为其辩护。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发票罪,以及是否已过追诉期限。
林某最初掌握的证据是公司已足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凭证,但缺失能证明案件已过追诉期限的关键证据。苗均介入后,进行了多方面的证据补强行动。他仔细审查了涉案发票、资金流向等材料,核实犯罪行为终了时间、立案时间等关键事实。通过对相关材料的梳理和分析,精准确定了犯罪行为终了之日,以此来计算追诉期限。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检察机关认定林某行为已符合虚开发票罪构成要件,但苗均提出案件已过追诉期限的观点。检察机关的质证理由是林某确实实施了虚开发票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而苗均回应称,林某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属情节严重,法定最高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五年,应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而本案立案时间已超出法定追诉期限。
最终,检察机关依法对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是林某行为虽构成虚开发票罪,但本案立案时间已超出法定追诉期限,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林某不起诉。
苗均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犯罪行为终了时间、立案时间以及追诉期限等关键信息,通过精准审查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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