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和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被告书面指定了专人负责采购、对账和结算。A依约供应了水泥还开了发票,可被告只付了一点钱,就拖欠了百余万尾款。A起初觉得,有合同、有指定人员的对账,要回钱应该问题不大。
可被告以“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拒付,A慌了。自己去跟被告协商,根本没用,对方态度强硬。A焦虑起来,反复想不通,不知道该怎么办。
后来,A经人介绍找到了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的杨杭川律师。杨杭川律师执业多年,在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
杨律师在梳理材料时,发现被告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个关键细节。这是扭转局面的突破口,被告不能以人员离职就否定对账的效力。
围绕这个细节,杨律师指导A系统整理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闭环。
庭审中,被告坚称对账人离职后无权对账,杨律师则指出指定结算人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直接否定了被告的抗辩逻辑。对于合同约定违约金偏高的情况,杨律师法理与情理结合,争取到合理违约金。同时,杨律师逐一驳斥被告“未结算、串通、发票提前开具”等理由。
A在庭审中极度紧张,手心都出汗了。当听到法院判决被告向A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还支付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近两万元也由被告承担时,A长出一口气,心里的石头终于落地。
记住这几点:第一,合同中指定结算人时明确其权限和效力。第二,交易中保留好合同、交货单、发票等证据。第三,遇到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交易中要重视合同约定和证据留存。在这个案子里,杨杭川律师精准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关键,构建证据链,为A争取到全面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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