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工程监理公司与B房地产开发公司就某府项目一期监理工程签订合同,A公司依约提供监理服务并缴纳履约保证金。然而,项目延期,B公司仅支付部分监理费,也未退还履约保证金。A公司多次催讨无果,无奈之下委托律师维权。
来自广东汕头的章世铿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经验丰富。他接受A公司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整理证据材料,固定了案涉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开工通知书等关键证据,以证明A公司的主张。
案件立案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B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仅庭前提交答辩意见及部分证据,提出案涉合同未生效、监理费未达结算条件等多项抗辩理由,这让A公司在案件前期处于不利局面。
庭审中,章世铿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知识,针对B公司的抗辩逐一进行有力反驳。他指出案涉合同已实际生效,A公司有权基于不安抗辩权主张全部已产生监理费,B公司关于履约保证金和合同外监理费的抗辩无事实依据,并就监理费的计算依据、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及标准向法院详细举证和说理。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章世铿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缺席判决。B公司需向A公司支付监理费及逾期付款利息,返还履约保证金,案件受理费大部分由B公司负担。章世铿律师成功帮助A公司逆转不利局面,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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