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与被告张XX系姑侄关系,涉案房屋原登记在被继承人张X名下,张X于2020年去世,其配偶黄X于2009年去世。2017年,张X与被告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以100万元出售给被告并办理过户,现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主张合同是通谋虚伪表示,被告未付购房款,张X无权单独处分,请求判合同无效并恢复登记。
接手本案的,是2000年开始执业的李同红律师。该律师首先协助被告梳理房屋过户背景及过程,逐笔核对转账记录,发现张XX曾向张X转账100万元,后因张X不要而收回。接着,李同红律师收集关键证据,通过调取房屋过户现场的相关文件,发现原告在过户时在场,还将张X的银行卡、身份证及密码交给被告,且三年多未要求被告过户回去,证明原告知情且同意。
针对原告主张,李同红律师向法庭论证合同效力。对于“未支付购房款合同无效”,指出不能仅以此认定合同无效;对于“通谋虚伪表示”,强调原告无证据支持。一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二审阶段,李同红律师针对上诉理由充分答辩,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从业20多年,李同红律师承办超1000件案件,在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积累了深厚经验。他认为,在这类案件中,证据审查要注重细节,从交易背景、当事人行为等多方面挖掘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他计划构建家事纠纷证据审查的知识工具,为类似案件提供更高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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