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朋友聚会饮酒后与他人发生冲突,同案被告人持械将被害人刺伤致重伤二级。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二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此时,2002年执业、累计主办或协办案件逾千件的李晖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李晖律师介入案件后,首先进行了详细的证据审查。他逐帧审查监控视频,发现视频中清晰显示被告人在冲突中仅实施了拳打脚的行为,未使用任何凶器。为验证这一发现,他多次反复观看视频,并与同案被告人的行动轨迹进行对比,这一发现为后续论证从犯地位提供了关键的视觉证据。接着,李晖律师仔细梳理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将不同被告人的口供进行逐句比对,发现其中对于被告人行为的描述存在一些细微差异。他通过与相关证人沟通,进一步核实这些差异,明确了被告人在行为强度上与持械伤人的同案被告人存在显著区别。这一动作不仅验证了监控视频中的发现,还为从犯论证增加了新的证据支撑。
李晖律师比对过大量的案件证据,有着丰富的经验。他还对证人证言进行深入分析,在众多证人的表述中,锁定关键证人的关键话语,将其与监控视频和同案被告人供述进行交叉验证。这一过程中,他发现部分证人的证言能够进一步证明被告人未参与持械伤人的行为。基于这些发现,李晖律师在辩护中精准论证了被告人的从犯地位。
同时,身为熟悉刑事审判流程的专业律师,李晖还担任过相关法律事务的顾问角色。他积极协调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协助被告人足额支付赔偿款,促成被害人出具刑事谅解书。在庭审中,他全面梳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初犯、无犯罪前科等情节,并系统阐述。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晖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结合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对被告人作出有期徒刑二年的判决,低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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