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XX木业公司因业务往来,通过背书转让获得江苏XX酒店公司开具并承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万元。汇票到期后,木业公司提示付款却未获清偿。当木业公司委托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俞国锋律师维权时,已超过法定的两年票据权利时效,维权之路困难重重。俞国锋自2014年开始执业,多年来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执业至今,俞国锋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民商领域案件400余件,尤其专精于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此次面对木业公司的票据案件,他深知这是一场硬仗。俞国锋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工作,仔细梳理案件证据,包括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信息、背书转让记录、提示付款记录以及原告与前手的增值税发票等,以此证明真实交易关系。
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原告行使权利已超过《票据法》规定的两年票据权利时效。按照常规的票据追索权诉讼,原告很可能败诉。俞国锋深知票据行业规则,他没有被困境吓倒,而是深入研究法律条文。他精准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即“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也就是“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这一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票据权利消灭之日起计算。经测算,原告的该项请求权仍在诉讼时效内。
庭审中,被告对票据真实性、原告票据权利、票据金额及利息均无异议,但请求法院审查原告与前手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俞国锋早有准备,当庭提交了原告与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等证据,充分证明原告系基于真实交易关系合法取得案涉票据。他凭借对行业规则和证据特点的精准把握,成功说服了法庭。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俞国锋的代理意见。判决认定原告虽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但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仍享有民事权利,可请求出票人、承兑人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被告酒店公司需向原告木业公司支付10万元及利息。俞国锋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办案能力,帮助原告成功追回全部款项。他曾被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还荣获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其撰写的论文也多次在评选中获奖,这些荣誉正是对他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的高度肯定。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