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甘肃省天水市,杜XX的家人遭遇了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杜XX在与被告人屈某某、缑某某的冲突中受伤,随后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猝死。这一事件不仅给杜XX的家人带来了巨大的悲痛,也引发了一场复杂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杜XX的妻子裴XX、儿子杜XX、父亲杜XX、母亲袁XX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亲人讨回公道,他们找到了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的梁小龙律师。
梁小龙律师,1982年10月10日出生于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是中共党员,拥有甘肃政法学院经济法学本科学历。他于2013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至今已有13年的执业经验。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梁小龙律师承办各类案件逾1000件,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他擅长刑事辩护、行政诉讼、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多个领域,尤其在处理刑事及民商事疑难复杂案件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2022年6月,他还取得了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证书,进一步拓宽了专业服务领域。
在这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轻伤二级)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则诉请追究二被告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2万余元。梁小龙律师接受四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共同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庭审中,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范围及赔偿责任划分。梁小龙律师凭借扎实的刑事、民事法律功底,精准把控案件核心争议。他重点提出代理意见,指出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二级)系法律适用错误,二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应追究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同时,他强调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应共同赔偿原告诉请的全部合理损失。
为了支持自己的观点,梁小龙律师结合鉴定意见、病历材料、证人证言等证据,充分论证二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他细致梳理原告人的各项损失主张,区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法定范围,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损失,结合相关赔偿标准和证据,精准核算金额,剔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损失主张。同时,他重点论证二被告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梁小龙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纠正了公诉机关的指控偏差,认定二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屈某某挑起事端、作用较大,缑某某作用相对较轻,二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对案件发生存在一定责任,可减轻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院依法审核认定原告人合理经济损失共计201158.62元,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确定二被告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160927元,原告人自行承担20%的责任,同时驳回了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均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160927元。
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梁小龙律师全程参与,从梳理证据、撰写代理意见、庭审辩论到损失核算,为四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他耐心解答当事人的疑问,积极沟通案件进展,切实维护了被害人亲属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信任和认可。这起案件充分彰显了梁小龙律师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领域的专业代理能力和高度的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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