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丹阳市,被告人张X担任村民小组联组长。其在工作中,利用收取土地承包款、鱼塘承包款的职务便利,将集体资金挪为己用,数额较大,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对其提起公诉。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主体是否适格、犯罪数额如何认定以及款项性质等问题。
张琪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服务于江苏省镇江市,拥有法学与管理学双学士学位,是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还是双证律师。他从业已十余年,累计办案达1000多件,尤其擅长刑事辩护等疑难复杂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丰富经验,使他能够精准把握挪用资金罪案件的关键要点,熟悉此类案件的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能够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张琪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全面审查了承包合同、银行流水、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全部案卷材料。这些材料原始状态为,承包合同是村民小组与承包方签订的书面协议,记录了承包事项和款项约定;银行流水详细记录了资金的收支情况;证人证言是相关人员对于资金流转情况的陈述;鉴定意见是专业机构对资金性质等方面的分析。在审查过程中,张琪律师发现慈善捐款这一款项的性质存在争议。他将银行流水中涉及慈善捐款的部分与相关证人证言进行比对,调查慈善捐款的来源和去向。之后,他申请法院对慈善捐款的性质进行进一步认定,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以证明慈善捐款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X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责令继续追缴赃款发还被害单位。在结案前,张琪律师提交了专业的代理词,充分阐述了辩护观点。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将慈善捐款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结合案件事实、性质与情节依法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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