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海省西宁市的一起药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青海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宁XX(普通合伙)、青海XX公司、唐就货款支付问题产生争议。原告长期为被告提供药品批发服务,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022年开始执业的马明艳律师,就职于青海延辉(湟源)律师事务所,作为西宁市律师协会生态环境委员会副主任,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已在民商事领域承办了数百起案件,其中成功办理合同纠纷案件200余件。在这起案件中,马明艳接受原告委托,积极投入到案件处理中。
马明艳首先对案件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她收集了《中标药品购销合同》,以此证明原被告于2024年1月1日签订了购销协议,明确了双方的买卖关系。同时,她还整理了商品出库单及发票、往来账项询证函两张、原告公司挂账系统截图等证据,清晰地证明了自2024年8月6日起至2024年12月3日,原告给被告发货金额共计为192331.54元,以及被告确认欠付该金额货款的事实。此外,马明艳通过企业信息查询截图,证实了被告公司和唐作为被告一合伙人的身份及出资情况,以及被告一已被其他法院强制执行、限制高消费的现状。
在庭审过程中,马明艳依据这些证据,明确指出原告与被告专科医院签订的合同有效,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已于2025年1月1日对欠付的货款进行对账,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同时,马明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主张被告应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且被告公司及唐作为普通合伙人,应对被告专科医院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马明艳的观点,判决被告西宁XX(普通合伙)给付原告货款及利息,被告青海XX公司、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马明艳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原告追回了货款,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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