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交通事故身故,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以无证驾驶机动车属免责情形为由拒赔。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家属不服提起上诉。此时,案件陷入了看似难以突破的困境。
为何聚焦保险合同纠纷
执业多年,刘儒学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百余件。在丰富的实务经历中,他发现保险合同纠纷中存在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和不规范现象。以本案为例,保险公司利用免责条款拒赔的情况时有发生,而被保险人及其家属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刘儒学看来,保险合同涉及民众的切身利益,深入研究该领域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专业深耕下的胜诉逻辑
刘儒学律师接过二审委托后,围绕免责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格式条款不利解释、电动三轮车管理现状、事故因果关系等核心点展开严谨抗辩。在处理过多起同类案件的经验告诉他,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是关键。他仔细审查保险合同,发现被告A未就免责条款尽到法定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同时,依据保险法规定,对“机动车”“无证驾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解释,结合电动三轮车管理现状,认定案涉车辆不属于通常意义上需持证驾驶的机动车。此外,他还从事故因果关系入手,指出事故主要原因系第三方严重违法驾驶,被保险人行为非致死直接原因。
案件结果是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A全额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六十万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告A承担。此案后,刘儒学律师进一步完善了保险合同纠纷的办案思路和方法,为同行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借鉴。他始终秉持专业精神,在民商事法律服务领域持续深耕,守护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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