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知识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里的“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是指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等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需要同时满足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条件。
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是假药,只是因为疏忽或者缺乏专业知识等原因而销售了假药,那么一般不构成此罪。例如,一些小型诊所的经营者,由于缺乏药品鉴别能力和专业知识,可能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假药。
从客观方面来说,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但是,对于销售假药的认定,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所销售的药品确实是假药。不能仅仅凭借推断就认定某药品为假药,而需要有直接的证据,如药品检验报告等。
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普通消费者,都应该提高对假药的防范意识。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药品采购和销售的相关规定,从正规渠道采购药品,并对药品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普通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也要选择正规的药店或医疗机构,注意查看药品的批准文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也存在一些人因为无心之失而陷入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追诉困境。接下来,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深入了解生产、销售假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和辩护。
律师与案例
李忠宝律师,毕业于广西大学法学本科,后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500件,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百余起刑事案件,在性侵类案件、毒品犯罪、诈骗罪、掩隐罪等类型案件上经验丰富。他不仅是云南天外天(楚雄)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还担任着楚雄州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奖励与惩戒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重要职务,同时还是中国法学会会员、楚雄市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等。他曾在公安边防部队服役13年,先后在边防检查站、法制科、侦查队等部门工作,这段经历培养了他严谨细致、求真务实的处事作风和对证据的高度敏感度。此外,他还获得了众多荣誉,如多次被评为优秀士兵、优秀士官,被楚雄州律协评为“优秀律师”,被中共楚雄州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楚雄州优秀共产党员”等。
在李忠宝律师办理的众多案件中,诊所经营者张X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极具代表性。张X是一名个体诊所经营者,多年来诚信行医,深受周边群众信任。2019年3月,他在微信群中看到有人销售朝鲜生产的安XX牛黄丸,出于自身需求购买并服用,感觉效果良好后便推荐给有对应需求的患者。直到公安机关找到他,他才知道该药品可能涉嫌假药。截至2020年初,他累计购买70余盒,部分自己及岳父服用,剩余少量推荐给患者。2024年1月14日,张X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公安机关传唤,1月2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李忠宝律师接受委托后,凭借其军旅生涯积累的证据把控经验,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张X,耐心倾听整个过程,细致梳理案件细节。他敏锐地发现,现有证据不足以直接证实涉案安XX牛黄丸系假药,相关认定多为推断得出,这成为了后续辩护工作的核心突破口。
作为律所主任和楚雄州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忠宝律师对生产、销售假药罪有着深入的研究。他亲自统筹辩护工作,将“厘清罪与非罪、推动不起诉”作为核心目标。他逐字逐句梳理全案卷宗,反复核查证据细节,撰写了详实的法律意见书提交至检察机关。
在法律意见书中,李忠宝律师提出了清晰有力的辩护要点。从客观方面看,虽张X有推荐、销售涉案药品的行为,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安XX牛黄丸系假药,不符合刑事诉讼“证据确实、充分”的定案标准。从主观方面讲,张X不存在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的主观故意,他最初购买药品是用于自身服用,推荐给患者也是基于自身服用体验,直到被公安机关传唤才知晓药品可能涉嫌假药,全程无隐瞒、无获利恶意,也无核查药品资质的专业义务与能力,主观上无犯罪意图。此外,张X是合法诊所经营者,一贯守法行医,无违法犯罪记录,此次系无心之失,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过程中,李忠宝律师始终以党员律师、律所党支部书记的身份坚守辩护立场,践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根本原则。他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交流,详细阐述张X的行医初心、无心涉罪的事实,系统论证本案证据瑕疵与主观无故意的核心依据,强调不能将不知情的推荐行为等同于故意销售假药罪。
最终,李忠宝律师的努力得到了回报。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严谨研判,全部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认可张X的行为不符合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无犯罪故意,客观证据不足。2025年2月28日,检察机关依法对张X作出不起诉决定,帮助这位坚守初心的诊所经营者洗清了刑事追诉的困扰,让他能够重拾行医信心,继续为群众提供诊疗服务。
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充分展现了李忠宝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他不仅精准把握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和证据认定标准,还通过严谨的分析和有力的辩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的公正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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