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委托人刘XX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肇事方负全责,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刘XX胫骨平台骨折、跟骨骨折,住院86天,司法鉴定误工期180天。一审中,刘XX提交事故前七个月工资流水,法院认定月均工资5118元,支持误工费30600元等损失。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以“未提供受伤期间工资流水,无法证明收入实际减少”为由,欲撤销误工费判项。
此时,李楠律师接手此案,他已独立代理上百起各类诉讼案件。李楠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全案证据,首先进行了“锁定一审庭审陈述”的审查动作,发现保险公司在一审对刘XX提交的受伤前工资流水未提异议,依据“禁反言”原则,这在二审不应被否认,这为后续抗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接着,李楠律师进行“分析伤情与劳动能力关系”的动作,发现刘XX因骨折住院且需长期休养,客观上无法正常劳动,收入减少可能性大,而保险公司要求提供受伤期间流水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且加重受害人举证责任,明确了保险公司主张的不合理性。
最后,李楠律师进行“明确举证责任分配”的动作,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刘XX已提交受伤前工资流水,保险公司未举证刘XX误工期内有其他收入来源,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确定了保险公司的举证责任。
在比对一审庭审陈述时,凭借执业期间比对过上千份证据材料的经验,李楠律师更加坚定了依据“禁反言”原则抗辩的策略。作为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李楠律师还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查证刘XX伤情与劳动能力关系时,他担任过法律相关专业委员的身份,使他能更准确地分析和判断。
二审庭审,李楠律师围绕要点抗辩,并指导刘XX补充误工期银行流水。最终,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住了刘XX3万余元误工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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