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通XX公司前身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及其下属的17家“分公司”等,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XX盈”“XXXX宝1号”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作为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通过在线下门店向他人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被告人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挂单”金额是否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
法院查明:在案证据显示涉案人员获得的提成、奖励均按照各自名下非法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并可自行处分、支配。团队成员之间出于拿更多提成、提职等不同目的,相互“挂单”现象普遍存在。
双方主张:郝XX的辩护人提出“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检察院认为不应扣除。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此类“挂单”行为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挂单”金额不应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因为涉案人员的提成和奖励是按全额计算且可自行支配,说明“挂单”也是为了共同的犯罪利益,所以不能扣除。
第二,郝XX在共同犯罪中是否为从犯?
法院查明:综合考量被告人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所起的作用,并横向比较通XX系列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判处刑罚情况。
双方主张:辩护人认为郝XX系从犯;检察院未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但也未主动认定。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郝XX应认定为从犯。从其在犯罪中的作用以及与其他同系列案件被告人的刑罚比较来看,郝XX并非起主要作用,所以认定为从犯。
第三,郝XX具有的从轻情节是否应被考虑?
法院查明:郝XX系初犯、偶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亲属协助下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
双方主张:辩护人提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检察院未明确反对,但强调犯罪数额巨大。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鉴于郝XX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虽然犯罪数额巨大,但这些从轻情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考虑。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郝XX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参与投资理财时,一定要保持警惕,不要被高收益承诺迷惑。如果发现所参与的项目存在异常,要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对于企业员工来说,要清楚了解所在公司业务的合法性,避免卷入违法犯罪活动。一旦发现公司有违法迹象,应及时脱离并向相关部门反映。
结尾
这起案件中,法院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对被告人郝XX做出了公正的判决。这也提醒我们,法律面前,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制裁。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陈晓伟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他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问题,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