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陷入了一场巨大的法律困境。2016年,郭X在某市设立四家公司,专门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李X拖欠郭X款项,2017年郭X要求李X签署四份证明,载明李X为上述四家公司实际控制人。案发后,某市公安机关查实四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超七千余万元,便以李X系实际控制人为由将其抓获。而郭X及四家公司会计张X,则因另一起虚开案件被某市某区公安机关抓获。一审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李X有期徒刑十五年。
常洁,自2017年开始在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五百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四百余件,尤其专精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她接受李X二审委托后,深知此案的复杂性和严重性。常洁通过全面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深入查明核心案件事实。她发现,虽然李X签署了实际控制人证明,但案涉四家公司实际由郭X掌控,所有虚开行为均由郭X指使会计张X具体实施。
基于此,常洁确定了两大核心辩点。其一,她认为李X并非案涉四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应对虚开行为承担主责。在常洁看来,判断实际控制人不能仅仅依据一份证明,而要结合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郭X在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等方面起着主导作用,李X只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署了相关证明,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二,常洁指出郭X、张X系本案主犯,为查清全案事实,应将二人所涉案件与本案并案审理。她深知,只有将所有相关案件合并审理,才能全面还原案件真相,避免因案件分离导致事实认定不清。
在庭审过程中,常洁凭借扎实的刑事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实操经验,对证据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质证。她向法庭阐述了虚开案件中证据链的关键要素,指出现有证据无法确凿证明李X是实际控制人。她还结合自己对刑事辩护领域行业规则的理解,强调了并案审理对于查明事实的重要性。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常洁的核心辩护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案件发回后,一审法院依法将李X案与郭X、张X所涉虚开案件并案审理。常洁律师凭借精准的辩护策略和专业的庭审把控,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新的机会。她也凭借在众多案件中的出色表现,荣获中央电视台CCTV《时代新人有律师》优秀个人称号,成为业内极具专业口碑的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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