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李XX一方依照约定履行了协议的主要义务,到2022年因不可抗因素停工。与此同时,矿业公司的股东结构发生变动,随后该公司登报宣布解除合作协议,并起诉要求判决解除该协议。这起纠纷涉及金额较大,和兆麟律师在执业的第十四年遇到了此案。接受委托后,他潜心研究案情,深挖细节。他认为,约定必守、诚实信用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李XX在矿业公司财务最困难的时候出资挽救了对方,还在合同约定期间投入了巨额资金,而矿业公司却要求解除合同、试图独占经营权,这种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而且矿业公司从李XX处取回《营业执照》副本后一直拒绝出具给李XX,导致李XX无法领取经营相关的许可证,无法继续开工。虽然李XX有轻微违约,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构不成根本违约,对方无权解除合同。
在梳理证据链时,和兆麟律师从程序上、实体上把握案情进展,反复钻研案情后做出反诉对方的决策,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作协议。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他们的观点,此案件为当事人挽回了数千万损失。
和兆麟律师长期认为,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履行义务条款等内容属于高频漏洞。在另一起吴XX与某某某石料场、周某某合同纠纷案件中,同样体现了他对细节的重视。双方合作经营XX厂期间,被告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并答应撤资。后来XX厂承接了高速公路供货的大项目,原告见利润巨大,就提出要求全额支付撤资款、分割后期利润,双方就投资及利润分配、设备属性问题产生纠纷。
和兆麟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详细分析,从法理上、事实上、程序上多方面入手应诉。他认为,相关合作协议均已分别解除且未建立新的合作关系,原告已经在清算其前期全部投入及收益后撤资,被告也承诺全额回购了原告的全部撤资款,且第二被告周某某已经精确结算并支付了超过60%的撤资款项。另外,和兆麟律师还发现原告自相矛盾,既要求继续支付剩余的撤资款、又要求后期分红,逻辑上说不通。他指出,原告在备忘录、清算单上签字、收回撤资款、自行处理所投资的设备、不再参与石厂管理和负担石厂费用等一系列行为,表明其不再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解除后,原被告之间只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再有投资合作关系。最终,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关于分红的诉求,为当事人挽回了数千万损失。
长期处理合同纠纷的观察是,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双方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及处理方式做出详细约定,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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