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省宁波市,宁波XX公司(上诉人)与浙江中纬XX公司(被上诉人)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7年1月18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纬XX承建XX公司年产45万立方米轻质瓷化真石保温建筑板(块)生产线项目一期厂房工程,暂定总价9000000元。2017年7月4日,又签订《宁波XX公司一期厂房设备基础施工合同》。2018年1月24日工程完工,2018年8月2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工程内容与价格,2018年8月28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中纬XX起诉要求XX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及拖延竣工验收违约金、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XX公司反诉要求中纬XX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及逾期提供竣工资料违约金。一审后,XX公司不服上诉,争议焦点集中在工程延期责任、水电安装施工主体、工程款利息计算、竣工资料交付及工期延误违约金计算等方面。
汪家道律师自2016年正式执业于浙江-宁波,拥有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累计承办非诉与诉讼案件已逾810件,尤其擅长建筑工程纠纷案件。接手此案后,他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2018年8月21日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补充协议》作为突破口。该证据以书面合同形式存在,明确约定因建设单位方案调整,原承包范围内的水电安装工程、室内地坪取消,原承包价格9000000元调整为8700000元,施工总工期不变,其他条款参照原来合同条款,由此所产生的经济纠纷由建设单位负责。
汪家道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又具备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土木工程专业本科学历,拥有四级律师职称和高级经济师职称,形成了“法律+经济”的复合知识结构。这种跨领域的专业背景使其在处理建筑工程纠纷时能够精准把握工程技术与法律规定之间的联系,从多维视角为客户制定解决方案,与本案涉及建筑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计算等复杂问题的需求高度匹配。
接案后,汪家道律师凭借其二十年的法律服务经验,首先对所有合同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在审查过程中,他发现XX公司主张工程延期责任在于中纬XX,但根据《工程承包补充协议》,水电安装工程的调整是因建设单位方案调整导致,且明确经济纠纷由建设单位负责,这与XX公司的主张存在矛盾。随后,基于其累计承办超810件案件积累的经验,汪家道律师仔细比对了中纬XX提供的证人证言与各合同协议,发现证人证言能够与《工程承包补充协议》相互印证,证明消防工程由XX公司另行委托他人施工,相应资料不应由中纬XX提供。之后,他还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相关工程的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进一步证实己方观点,并提交了该《工程承包补充协议》、证人证言及调查收集到的资料作为证据。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上诉人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维持原判。即XX公司需支付中纬XX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拖延竣工验收的违约金;中纬XX有权在工程款范围内就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中纬XX需支付XX公司工期延误违约金;双方款项相抵后,XX公司尚需支付中纬XX1618848.15元。结案前,汪家道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各项证据和主张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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