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和张某签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让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的脚手架工程施工。从2021年3月到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从该公司租了脚手架设备。但他把这批设备用到了其他工地,或者拿去还之前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没用于约定的工程。到案发时,没用于约定工程的设备价值约200多万元。后来张某离开工地,走的时候既没清点场地设备,也没说部分设备已用在别处。公司觉得不对劲,就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对张某采取了强制措施,之后把案子移交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一)张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法院查明:张某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都用于工程施工或者债务周转,没有隐匿、挥霍或者用于非法活动。他撤离工地时,虽然没清点设备也没告知设备去向,但没有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的诈骗行为。
双方主张:原告(公司)主张张某把租赁的设备用于别处,且撤离时不说明情况,是有非法占有这些设备的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张某)辩称自己只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处置不当,设备都用在了正常的工程和债务处理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张某的说法。法院认为,判断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只看设备的使用去向,还要看行为人的整体行为模式。张某的设备使用情况和行为表现,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而不是刑法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本案性质是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纠纷
法院查明:本案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设备使用产生了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和合同违约等问题。
双方主张:原告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属于刑事犯罪。被告则主张这只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应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法院认定:法院支持了被告的观点。法院觉得,虽然张某的做法有问题,但本质上还是合同履行中的争议,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应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三)证据是否足以认定合同诈骗罪
法院查明: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以及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发现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张某有非法占有设备的故意。
双方主张:原告认为现有证据能证明张某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则指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
法院认定:法院采纳了被告的意见。法院认为,认定合同诈骗罪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和诈骗行为,而本案的证据无法满足这些条件。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审查后,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四、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把各项条款写清楚,特别是关于设备使用、归还等方面的规定。如果发现对方有违约行为,先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合同、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不要轻易就上升到刑事层面,先尝试通过协商或者民事诉讼来解决问题。要是真的涉及刑事犯罪,也要及时收集证据,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
五、结尾
这个案子中,张某最终被认定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避免了刑事追诉,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李鉴春律师。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有法学学士学位。他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参与及领导300余起刑事案件的侦破及预审工作。执业的这十几年里,他办过300余起同类刑事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案件的关键所在,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明确刑民边界,最终成功为张某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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