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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改判判决,把劳动争议的认定标准往回推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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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7 · 156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菲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4年
律所: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1202211464907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
咨询电话:16631030076
代表案例:21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擅长: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经验丰富:315普法、和蓝天救援一起针对校园老师宣讲普法安全、校园欺凌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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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王菲律师执业5年,承办劳动争议等民商事案件260+件。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二审改判1件,一审胜诉多件,为当事人争取到经济补偿、工资差额等权益。
一份改判判决,把劳动争议的认定标准往回推了一步

“本院认为,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向指定人员交接工作,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被上诉人配合办理完毕工作交接之后未再到岗上班,符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给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一审认定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这是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的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要求公司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判决结果。

这份文书背后,是王菲律师为劳动者维权的艰辛历程。刘XX与石家庄市XX电脑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后,刘XX自行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驳回了其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刘XX不服,变更仲裁请求向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菲律师在一审阶段接手此案。

接案时,王菲律师初步判断,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是谁先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以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王菲律师认为,要从证据入手,证明是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确定合理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证据收集过程中,难点在于公司否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且刘XX的社保缴纳情况存在争议。王菲律师仔细研究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公司法代表人在刘XX提出结算工资时,直接让其与他人交接工作,这有违常理,可作为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同时,通过刘XX的社保参保证明,指出公司为刘XX缴纳社保的时间不符合正常参保程序,进一步证明公司的主张存在问题。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谁先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以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上。公司主张是刘XX主动离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且经济补偿金应按月工资标准扣除单位和个人社保费用后的金额计算。王菲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清晰陈述事实,严谨适用法律。指出公司要求刘XX交接工作的行为构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公司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这个具体环节上,王菲律师通过对证据的精准把握和法律规定的准确适用,扭转了局面。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刘XX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王菲律师继续精准抗辩,重申事实与法律依据,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XX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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