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水市秦州区的一个便民市场,经营扯面的王XX一家与经营麻辣粉的夏XX一家,因琐事发生激烈冲突。夏XX纠集闫XX持木棍砸毁王XX家摊位,并致王XX重伤、辛XX轻伤、王XX轻微伤。王XX一家不仅身体遭受伤痛,还面临着经济损失,陷入了艰难的困境。此时,他们找到了天水地区梁小龙律师,希望借助法律的力量维护自身权益。
梁小龙律师自2013年投身律师行业,至今已有13年执业经验。他毕业于甘肃政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秉持“抱朴守道,为而不争”的执业理念,累计承办各类案件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经验与成熟的办案思路。面对王XX一家的委托,梁小龙律师以严谨细致的态度投入到案件中。
在案件调查阶段,梁小龙律师充分发挥自己在证据审查方面的专业能力。他仔细查阅了110接警记录单、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相关材料,认真听取被害人王XX、王XX、辛XX的陈述,还对证人证言进行了梳理。通过对这些证据的深入分析,他精准地把握了案件的关键焦点。梁小龙律师深知,准确的证据是赢得诉讼的基础,只有将证据链完善,才能为委托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梁小龙律师展现出了务实高效的办案风格。他依据2016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结合王XX、辛XX、王XX的实际病情和治疗情况,合理计算出各项赔偿费用。对于王XX,他根据其病情确定护理期限47天、误工期限100天、营养期限47天,按照农业行业人均日工资标准计算出护理费、误工费和营养费。对于辛XX和王XX,同样进行了细致的核算。对于原告方诉请的交通费、护理物品费,梁小龙律师要求提供相关票据予以证实;对于被毁损物品费,虽原告未提交证据,但他考虑到实际损毁情况,为原告争取到了酌情支持的500元。
在庭审过程中,梁小龙律师逻辑清晰地阐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他指出被告人夏XX、闫X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他的专业辩护和清晰的陈述,让法庭充分了解了案件的全貌和原告的诉求。最终,法院采纳了梁小龙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人夏XX、闫XX犯故意伤害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辛XX、王XX各项费用共计57552.92元。
梁小龙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地为委托人维护了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良好口碑。他在这起故意伤害案件中的出色表现,充分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和民事赔偿领域的专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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