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1日19时许,在青岛市市北某附近,被告人高XX遛未拴绳德牧犬吓到被害人姜X,双方发生口角、争执,高XX用持手机的右手戳击姜X脸部,致其左眼重伤二级、面部轻微伤。原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高XX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高XX上诉称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高XX系自首、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但在案证据显示高XX侦查阶段否认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这是辩护的一大困境。
执业4年的朱建波,曾有一次办理类似故意伤害案时,因未充分把握自首认定细节导致辩护效果不佳,自那以后便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是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案件。此次看到高XX侦查阶段的供述,朱建波警觉到自首认定的难度,于是他仔细研究案件证据,建立了一套“三步辩护法”。
第一步,朱建波深入分析案件细节,从现场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中寻找对高XX有利的情节,整理出一份《案件关键细节清单》,累计应用于10余起类似案件,帮助理清辩护思路。第二步,积极促成高XX通过近亲属在法定民事赔偿责任范围外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为从轻处罚创造条件。第三步,关注社区矫正评估环节,当得知XX区司法局同意对高XX适用社区矫正时,及时将此作为重要依据提交。
同行常见的处理方式可能是仅强调自首情节和赔偿谅解,而朱建波的“三步辩护法”更全面、细致,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改判高X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朱建波通过专业深耕和独特的辩护方法,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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