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原告因与两自然人被告产生民间借贷纠纷,委托王莉萍律师维权。原告主张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近800万元、利息345万元等。被告一方称与原告是合作关系,借条系被强制签署且无履行能力;另一被告则称与原告无借贷往来,不应担责。
王莉萍律师2016年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600件,其中商事合同纠纷相关案件达300余件。接手此案后,她首先逐笔审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多笔款项往来凭证,发现部分转账备注模糊。她通过与银行核实转账用途、调取相关聊天记录,确认款项性质为借款,这为后续主张借贷关系成立奠定基础。
在审查案涉借条时,王莉萍律师仔细核对借条出具时间与款项往来时间,发现借条出具时间晚于部分借款转账时间。她进一步询问原告及相关证人,证实借条是双方结算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增强了借条的证明力。王莉萍,处理过众多类似案件,对借条等关键证据的审查有着丰富经验。
王莉萍律师还全面收集原告为主张债权产生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财产保全费等相关支出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她比对合同条款与实际付款金额,确保费用支出合理合法。作为浙江省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王莉萍律师的专业身份为案件处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采纳王莉萍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XXX元、利息XXX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律师费、保全担保费、财产保全费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被告一承担44717元,原告仅负担465.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成功实现了追回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维权损失的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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