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清算转借贷纠纷案
2021年,在雄安新区的一项工程合作中,原告杨与被告王、李本是合伙关系,他们以企信公司名义承接“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劳务施工”工程。后来,合作出现问题,2021年9月7日,三方签订《协议书》《借条》《欠条》,约定将杨的776,096元投资款转为王的个人借款,李提供担保,并规定在付清工人工资和材料费后优先偿还。然而,被告并未按约还款。
杨委托从20XX年开始执业的李超律师及徐律师代理此案。被告王以“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抗辩,还称“被胁迫签字”。李超律师全面梳理合伙期间的账目记录,固定《协议书》《借条》《欠条》等关键证据,明确将合伙关系清算后转化为借贷法律关系。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角度出发,主张若“付款条件”长期不成就将导致原告权利无法实现,属于被告消极阻止条件成就。庭审中,律师提交证据链,驳斥被告主张,并围绕利息计算标准、保证责任等法律焦点进行专业论证。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王需支付原告杨本金776,096元及利息,被告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驳回原告要求企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其他诉讼请求。
XX行线上经营贷违约案
2019年3月17日,被告齐通过线上渠道与原告XX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XX签订《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合同》,借款136,000元用于企业经营,借款期限12个月。原告依约发放贷款,但被告未能按约偿还本息。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委托李超律师等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告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李超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包括线上签订的合同、放款凭证、欠款明细计算清单以及被告的《承诺书》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针对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协助原告向法院申请公告送达,并依法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成功冻结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庭审中,律师就案件事实、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的认定以及债权金额的计算依据向法庭进行清晰陈述与举证。
法院经审理,缺席判决支持了原告的绝大部分诉讼请求,被告需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09年,原告天津XX公司与被告天津市XX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书》,承建被告分包的某医院手术部净化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0年结算,但被告长期拖欠部分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委托李超实习律师等提起诉讼。
被告提出“主体不适格”和“诉讼时效已过”两项核心抗辩。李超律师针对“主体不适格”抗辩,当庭质证指出涉案合同均由原告法定代表人签署,并促使案外人公司出具书面说明否认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对于“诉讼时效已过”抗辩,律师系统梳理双方自2007年至2016年间签订的47份合同及历年付款流水,证明双方存在长期、连续的多合同履行关系,且被告付款时并未明确对应具体合同,最后一笔付款发生于2020年1月22日,主张诉讼时效应从该日起算。
法院完全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72,473.35元及相应利息。
律师价值
在这3起案件中,李超律师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在证据组织方面,他能全面梳理各类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如在合伙清算转借贷案中固定关键证据,在金融借贷案中收集线上合同等证据。在应对抗辩时,精准把握法律适用,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角度出发进行论证,突破被告的双重抗辩,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能准确把握谈判或调解时机,在建设工程案中通过协商确定欠款金额。
实践意义
在合同纠纷司法实践中,对于合伙清算转借贷的案件,法院会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和公平原则,判断付款条件是否成就;金融借贷案件中,即使被告缺席,只要证据充分,原告的合法债权仍能得到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对于主体资格和诉讼时效的认定,法院会依据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以及付款记录等进行判断。
结尾
通过这3起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看出,李超律师具备证据精细、策略灵活、应对精准的综合优势。在面对复杂的法律关系和被告的各种抗辩时,他能迅速理清思路,制定有效的代理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的结果,是处理合同纠纷等案件值得信赖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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