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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亏损举证不足,再审申请缘何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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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7 · 166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光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41人 执业12年
律所:贵州尹泽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203201410422082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8085236180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团队成员执业时间长,执业经验丰富,坚持以“维护合法权益”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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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光伟律师查阅案涉鉴定意见、合伙经营事实,发现葛XX提交资料不完整、单方证据无法证实亏损情况。
合伙亏损举证不足,再审申请缘何被驳回

在贵州省,再审申请人葛XX因与被申请人鄢XX、周X某的合伙合同纠纷,不服遵义市中级人民法二审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葛XX主张一二审法院认定其垫付合伙亏损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要求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担其垫付的392972.2元亏损及已履行的45226.2元租金债务

接手本案的,是2014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李光伟。该律师对葛XX的再审主张产生怀疑,他认为葛XX所主张的亏损情况可能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为了核实这一怀疑,他开始了一系列查证动作。首先,他逐页查阅了案涉的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是对合伙经营状况的专业评估,类似“基线数据”,能反映合伙当时的真实盈亏情况。接着,他仔细梳理合伙经营事实,将葛XX提交的鉴证材料与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比对。在这个过程中,他还制作了《合伙收支对比表》,清晰呈现各项收支的来源和去向。

通过这些动作,律师发现葛XX提交的资料不完整,其单方证据无法证实合伙的盈亏情况。而且,案涉鉴定意见显示被申请人退出时合伙无亏损且有节余,葛XX未经同意的投入亏损不应由周X某承担。同时,周X某已实际退出经营,对后续合伙事务及支出不知情。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可了律师的观点,认为葛XX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租金属于合伙成本支出,不宜单列要求合伙人分担,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最终裁定驳回葛XX的再审申请。

李光伟律师在长期的合同类纠纷案件办理中,积累了上千件案件的实务经验。他认为,在合伙合同纠纷中,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至关重要。接下来,他计划构建一套针对合伙合同纠纷的证据审查知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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