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春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伤者张X与肇事方李X、XX物流管理有限公司、XX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产生纠纷。李X系XX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外卖骑手,该公司为其投保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交警认定李X负全责。张X因事故产生各项损失3.48万余元,协商无果后委托律师起诉索赔3.7万余元。诉讼中,XX保险公司上诉,主张部分费用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且保险范围约定非责任免除条款,无需提示说明。
接手本案的是律师马云航。该律师在审查保险合同时产生怀疑,认为保险公司主张的保险范围约定可能实质为免责条款。为了核实这一怀疑,律师逐页翻动保险合同,用荧光笔标记出特别约定条款,仔细对比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同时,律师还致电保险监管部门,核实保险公司提示说明义务的相关要求。
经过查证,律师发现案涉特别约定条款实质为责任免除条款,而保险公司未履行法定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应属无效。此外,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鉴定费等为查明损失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告知义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马云航律师表示,在处理此类保险合同纠纷时,对条款性质的准确判断和对保险公司义务履行情况的审查至关重要。他构建保险合同审查的知识工具,为当事人提供更精准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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