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是一家电气供应商公司,被告也是一家公司。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应支付的剩余合同款金额,原告认为被告应支付889151.7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而被告辩称仅欠付进度款95302.91元,且未办理结算,未达到付款条件。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2020年8月30日与被告签订的合同,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还有四方收货验收单,上面有签字盖章,核算出总金额。但关键缺失在于被告以未办理结算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试图模糊付款条件。
文贤飞律师介入后,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他确认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强调原告已完成供货义务。对于收货验收单,他指出其有四方签字盖章,能完整连续地证明总货款金额。通过这些证据的整理和分析,补强了原告证据链,证明结算条件已成就,付款条件也已满足。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被告以未办理结算、未达到付款条件进行质证。文贤飞律师回应称,结算系双务行为,原告的证据完整且连续,已具备结算条件,付款条件已然成就。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完成供货义务,收货验收单能证明总货款金额及未付款金额。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889151.7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文贤飞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清晰的方法论。首先优先核查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以此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关注关键证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像本案中的收货验收单,要确保其能完整证明案件事实;最后针对对方的质证理由,从证据本身的逻辑和法律规定出发进行有力回应,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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