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投资者黄X因信赖上海某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该公司股票,产生投资损失。黄X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和胡律师起诉索赔17,843.66元,被告则辩称原告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无因果关系或原因力较小,拒绝赔偿。
徐晓律师2006年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接手案件后,他首先全面梳理原告交易记录,发现交易记录存在部分数据缺失的异常情况。为验证数据的完整性,他向法院申请调取中国XX公司的交易数据,以此补全了缺失的数据,为后续准确计算损失奠定了基础。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徐晓律师凭借执业多年的经验,他时就已比对过上千份类似交易记录。此次梳理交易记录时,他对交易时间、金额等关键信息进行仔细核查,发现部分交易日期与示范判决中确定的实施日、揭露日存在微妙关联。他通过与示范判决中的时间节点反复核对验证,确定了这些交易确实处于虚假陈述影响期间,这一发现为证明原告损失与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提供了有力支撑。
徐晓律师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凭借专业身份和丰富经验,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损失核定。在核定过程中,他与专业机构密切沟通,对各项损失计算因素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损失核定的准确性。
庭审中,徐晓律师依据示范判决已确立的事实和争点,主张被告应依法赔偿原告全部投资损失。原被告双方对损失核定意见书均无异议。最终,上海金融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7,843.6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6.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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