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笑云律师是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自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百余件,深耕宜昌及湖北地区民商事法律服务,专注于劳动工伤、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事务等领域。
这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中,原告浙江某公司为被告周某与案外人的《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担保。因周某违约,浙江某公司代其偿还330680元,并通过诉讼获得追偿权判决。然而,周某在诉讼期间将名下价值数十万元的房屋以1万元的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父周某某,导致执行陷入困境。浙江某公司委托郭笑云律师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案件最初,浙江某公司掌握的证据有追偿权判决书和执行情况说明,但缺乏房屋转让的具体证据和证明转让行为影响债权实现的关键证据。郭笑云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案涉房屋的权属变更记录及《不动产买卖合同》,锁定转让时间、价格及受让人身份。其次,向法庭提交生效判决和执行材料,证明债权已确定、周某无其他足额财产可供执行,该房屋转让行为直接导致执行不能。此外,针对被告“借名买房”的抗辩,律师指出不动产物权采登记公示制度,被告未能提供出资证据,且周某某在庭审中自述明知债务存在,证明其主观恶意明显。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辩称房屋系周某某出资购买、登记在周某名下仅为借名贷款。郭笑云律师运用举证责任规则进行反驳,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定被告主观恶意明显。
最终,法院全面支持原告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判令周某某返还房屋并恢复产权登记,周某支付律师费8000元,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判决生效后,原告债权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保障。
郭笑云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采取了明确的方法论。优先核查不动产登记信息及买卖合同,锁定关键证据;通过生效判决和执行材料论证“影响债权实现”要件;运用举证责任反驳对方不合理抗辩;主张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保障执行。这些方法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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