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鉴春律师介入案件后,开展了一系列尽职调查(duediligence)工作。一是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二是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三是明确刑民边界,主张本案属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四是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
律师提出的核心法律观点包括:从因果关系(causation)看,张某的行为与合同诈骗的损害结果之间缺乏必然联系;从事实角度否定张某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明确本案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律师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申诉后,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张某避免了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及相关经济损失。客户仅支付了按标的额比例收取的律师费,却避免了200余万元损失可能带来的经济风险。判决已生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近10万:嫌疑人获不予批捕及缓刑判决
2022年10月,被害人刘X网上被诈骗,其中10000元转入万X名下银行卡。经侦查,万X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提供5张银行卡及相关账户协助资金流转,涉案资金转入203420元,转出158937元,取现123200元,查实犯罪资金90955元,万X获利4000元。万X面临被批捕及可能的刑事处罚。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且为初犯、偶犯,无前科;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劝导万X认罪认罚;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
律师提出万X从犯地位、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符合减轻情节(mitigation),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并建议适用缓刑。
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起诉时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法院审理后全面采纳该建议。万X避免了被羁押及较重的刑事处罚。客户支付合理律师费,为万X争取到了有利结果,避免了可能的长期羁押和较重刑罚带来的损失。判决已生效。
偷越国境两次:嫌疑人获不起诉决定
熊X等七人以办理国外驾驶证转换国内驾驶证为目的,于2018年两次偷越国境。2024年1月熊X主动投案并被取保候审。熊X面临被认定偷越国境罪的风险。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系统阅卷、法律研判及政策分析开展工作。明确熊X偷越国境目的是办理驾驶证转换,行为危害性与其他偷渡行为有别;全面梳理其主动投案构成自首、无前科、行为已过多年未再犯等从宽情节;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慎押、慎捕、慎诉”司法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提出不起诉依据。
律师提出熊X行为动机与危害性显著区别于其他偷渡行为,且具有自首等法定从宽情节,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法律精神,具备不起诉条件。
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认定熊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熊X避免了刑事处罚。客户支付律师费,为熊X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避免了刑事处罚对其生活和工作的影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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