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湖北咸宁赤壁,发生了一起令人瞩目的虚开发票案件。被告王XX是发票提供方,同案被告唐X是工程公司负责人。王XX应唐X要求,支付30万元购买了虚开发票,其中包括37张增值税专票和1张普票,价税合计484.87万元。不过,税款已全额补缴并支付了滞纳金,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自2022年开始执业的张丹华律师,毕业于集美大学法学本科,此时接到了王XX的委托,介入了这起案件。张丹华律师作为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百余件案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接手案件后,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就是仔细查阅完税证明和滞纳金单据。
张丹华律师凭借自己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的双重专业背景,在审查关键证据时,从财务数据和资金流向等角度进行了深入分析。她详细比对了补缴税款的相关凭证,发现这些凭证能够清晰地证明税款已全额补缴,从而切断了“国家损失”的指控。同时,她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锁定了王XX“工程结算”的动机,否定了其非法牟利的目的。在审查过程中,她还发现王XX无前科,属于初犯,且认罪认罚并退赃31万元,这些情节都为辩护提供了有力支持。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张丹华律师确定了为委托人争取缓刑的法律路径。她结合自己在刑事辩护领域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抓住从犯、自首、立功、退赃等关键情节。在这个案件中,她以退赃31万元和认罪认罚构建了量刑协商的基础,并且通过审前社会调查激活了缓刑条件。
张丹华律师处理此类刑事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从财务数据和资金流向等方面入手,精准定位证据漏洞与辩护要点,然后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抓住关键情节,为委托人制定最佳的辩护策略。她始终坚守“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的执业理念,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为委托人争取到了缓刑,成功避免了羁押,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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