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唐某为男性,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在贵阳市云岩区。他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随后,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公安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检察院也对其取保候审,并由公安机关执行。该案件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后,以唐某涉嫌盗窃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沙璇律师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便介入。她多次会见唐某,详细了解案件细节和唐某的情况。通过仔细阅卷,她梳理出案件的事实与证据链条。在这个过程中,沙璇律师发现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认罪认罚,采取的犯罪手段相对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她还积极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沟通,努力促成唐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在检察院对本案进行不公开听证审查时,沙璇律师代表唐某发表辩护意见,强调唐某的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以及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赔偿全部损失的情况。
沙璇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她始终坚持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在她办理的众多刑事案件中,曾成功为涉嫌抢劫罪当事人从量刑12年有期徒刑争取到10年有期徒刑,为涉嫌强制猥亵罪当事人争取到酌定不起诉。
最终,检察院认为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采取的犯罪手段相对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且唐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不起诉。
沙璇律师不仅在刑事辩护领域表现出色,在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企业法律顾问等多个核心领域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她曾成功代理2亿元标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成功代理六十余万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二审再审均胜诉。
沙璇律师始终秉持“尽心勤勉、秉承严谨、坚守信念、精诚尽责”的执业理念,以诚信、专业、高效的服务准则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她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和职业坚守,践行着法律人的初心使命,守护着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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