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至X月,被告人李X明知被害人曹XX精神行为异常,三次带其至暂住地发生性关系。经鉴定,被害人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案发当晚,被害人男友报警,李X在现场否认犯罪,被传唤至派出所后如实供述当晚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前两次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李X赔偿3万元获谅解,公诉机关以强奸罪公诉,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三年。
此时,2018年执业的邹炳昂律师接手此案,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余件。邹炳昂首先仔细梳理到案经过,发现李X虽现场否认,但在派出所首次讯问时如实供述,这一异常表明李X有坦白的可能。他通过反复核对讯问笔录验证这一情况,这为后续提出坦白的辩护意见奠定了基础。
随后,邹炳昂进一步审查李X的供述内容,发现他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前两次犯罪事实。他将这一情况与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比对验证,依据“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规定,明确这符合坦白应从轻处罚的条件,坚定了在辩护中突出坦白情节的策略。
同时,邹炳昂还审查了赔偿谅解相关材料,确认赔偿金额、谅解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他与被害人及家属沟通核实,确保赔偿和谅解情况真实可靠,这为从宽量刑提供了有力支持。
作为担任江阴市律协涉外工作委员会委员的邹炳昂,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提出被告人李X符合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系初犯且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等辩护意见。尽管法院未采纳缓刑建议,但采纳了坦白、赔偿谅解等全部从宽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作出了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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