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X月XX日,案外人驾驶原告实际所有的浙GSS3小型轿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道路隔离石墩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向投保的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索赔却遭拒,无奈之下提起诉讼。在河南省兰考县,类似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并不少见,而自2011年开始执业于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的李伟玲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这类案件中有着出色的表现。
李伟玲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尤其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她秉持“忠于委托,精研法理,以专业捍卫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理性不限于情;持守良知底线,于个案中推动法治微光”的执业理念,力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被告辩称评估报告数额过高、部分配件无需更换,且诉讼费、评估费属间接损失不应由其承担。面对这一难题,李伟玲律师迅速做出反应。她及时申请司法鉴定,通过严谨的鉴定程序,固定了车辆维修费用161799元的客观依据。这一技术动作体现了她在证据组织方面的专业能力,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基础。
庭审中,李伟玲律师准确把握《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关于鉴定费属于为查明保险事故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的规定。她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在法庭上清晰阐述法律条文,成功使法院认定鉴定费9700元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同时,针对施救费600元,李伟玲律师提供了正规发票作为证据,让这部分费用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最终,法院采信鉴定结论,认定原告总损失172099元,判决被告在商业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内全额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李伟玲律师在本案中,以专业的法律适用能力和卓越的办案水平,成功解决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定损金额争议这一实务难题,充分展现了她在该领域的实力,也为当事人带来了满意的结果。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