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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隐忍后的婚姻突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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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7 · 183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侯浩亮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231072333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686038956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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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世纪90年代,李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在漫长的岁月里,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二人长期分居,如同生活在两个世界。然而,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李女士默默忍受着这一切,这一忍就是18年。
18年隐忍后的婚姻突围

但命运似乎并未眷顾这位隐忍的女性。在这18年里,王先生出轨并与他人育有子女,这让李女士心寒不已。直到孩子成年自立,李女士终于下定决心起诉离婚。可一个巨大的难题横亘在她面前:婚内购买的一套房屋,因历史原因至今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按照司法实践,无证房产法院无法判决分割所有权。这意味着,若处理不当,李女士离婚后可能连住的地方都没有,而王先生却可以继续霸占房子,甚至带“第三者”入住。

就在李女士陷入绝望之时,侯浩亮律师出现在她的生活中。侯浩亮律师深耕民事领域多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做事严谨细致,善于在复杂案件中寻找突破口。他深知本案的核心并非“争房子”,而是要为李女士争取一个安稳的晚年。

侯浩亮律师首先着手锁定王先生的过错。他通过收集王先生与他人的同居证据等信息,确定了王先生在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为后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奠定了基础。

面对“无证房”这一难题,侯浩亮律师果断调整策略。他查阅《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请求判决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设立居住权。他认为,李女士为家庭付出了24年,离婚后无其他住房,而男方存在明显过错。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是离婚财产处理的基本原则。所有权可以暂时不明,但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完全可以在现有条件下设立,以保障弱势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

同时,侯浩亮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夫妻长期分居的证据、男方出轨的证据、房屋为婚内购买的证据以及李女士无其他住所的情况说明,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经过审理,法院全面采纳了侯浩亮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因该房屋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不予处理所有权,但该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为其设立居住权,王先生及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扰李女士的正常居住。此外,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判决其向李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准予双方离婚

这场胜诉对于李女士来说意义非凡,她终于在18年的隐忍后,用法律夺回了“家的主权”。而侯浩亮律师始终坚持以结果为导向,以专业赢得信任,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务实、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他用实际行动告诉人们,当婚姻走到尽头,法律会成为人们最后的铠甲,守护着每一个在困境中挣扎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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