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原告是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被告是某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是工伤职工姬XX。原告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的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然而,姬XX在11月27日发生了工伤,后来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认为自己已经完成了停保当月的缴费,姬XX的工伤保险待遇应该得到支付,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两被告的决定,并责令其支付待遇。
核心争议点
第一,原告在停保当月为姬XX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是否持续有效?
第二,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第三,被告未央区人社局作出的复查答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逐一拆解争议点
争议点一:停保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是否持续有效
法院查明: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2023年11月工伤保险费。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被告则认为停保后发生工伤,不应支付待遇。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原告既然已经足额缴纳了当月的工伤保险费,就不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情形。社保停保业务是“本月办理,次月生效”,所以当月的工伤保险关系是持续有效的。
争议点二:两被告拒付待遇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查明:原告完成了停保当月的缴费,姬XX在当月发生工伤。
双方主张:原告认为两被告仅依据形式停保日期否定实体参保状态,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被告坚持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待遇。
法院认定:法院觉得,被告以申请停保日期否定当月参保效力,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也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立法目的。
争议点三:复查答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院查明:被告未央区人社局作出了《复查答复》。
双方主张:原告认为该复查答复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未明确表态。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被告未央区人社局作出的复查答复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所以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两被告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复查答复》,并责令被告社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的待遇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社保中心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给员工缴纳社保一定要规范操作,停保也得按照规定来,别因为操作不当影响员工的权益。员工自己也要多关注自己的社保情况,要是遇到类似工伤的情况,要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尾
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求,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的魏宪合律师。魏宪合律师自2010年执业至今,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准确把握了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为原告找到了有力的证据和依据。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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