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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后的产权保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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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7 · 177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汉涛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福建德勇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620191009651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260167875
代表案例:11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毕业于厦门大学,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办案经验丰富,擅长办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案件,劳动纠纷等,刑事辩护,申请过取保候审,代为会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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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福建东山,林先生和陈女士夫妇满心欢喜地全额出资购买了一套心仪的房子。2017年12月26日,林先生与原业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然而,购房过程中却因陈女士对办理贷款及过户手续存在抵触,为顺利购得房屋,林先生与侄子林某协商,将房屋产权暂时登记在了林某和其妻子彭某名下,林某还出具了《房屋产权确认书》,明确他们夫妇才是实际产权人。
借名买房后的产权保卫战

日子一天天过去,林先生和陈女士决定将房屋过户回自己名下,可没想到彭某却坚决不予配合,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林某虽表示同意,但因妻子反对也无法履行承诺。这让林先生夫妇陷入了困境,他们的房子似乎被侄子一家扣住了。

就在他们焦急万分的时候,他们找到了刘汉涛律师。刘汉涛律师在漳州本地深耕民商事领域多年,凭借扎实的法理功底和精准的案件研判能力,处理过众多疑难复杂纠纷

接手案件后,刘律师意识到这起借名买房引发的物权确认纠纷,核心在于证明林先生夫妇是实际出资人以及《房屋产权确认书》的有效性。他开始系统地梳理证据。首先,收集了林先生与原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付款凭证,以此证明全部购房款由林先生支付;接着,以林某出具的《房屋产权确认书》作为权属确认的关键文件;同时,获取了陈女士与林某的通话录音,其中林某亲口承认房屋系林先生全款购买,愿意配合过户但因彭某反对而受阻;另外,发现林先生夫妇持有房屋钥匙及原始产权证原件,而林某夫妇是通过挂失方式补办新证后办理抵押的,这完全不符合真实产权人的通常做法。

在法庭上,林某夫妇辩称房屋是他们与林先生共同出资购买,林先生出资85万元,他们支付剩余款项,还称已将林先生支付的购房款全部返还,《房屋产权确认书》是为缓解林先生夫妻矛盾不得已出具,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且涉案房屋已由他们向信用社办理抵押贷款,自己才是真实产权人。第三人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表示抵押合同依法有效,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约定不能约束第三人。

面对这些抗辩,刘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开始了一场精彩的辩论。他逐笔分析转账记录,指出林某夫妇陈述的出资份额及支付项目前后矛盾,款项金额与购房款不一致,转账时间跨度长且零碎,且双方之间尚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无法证明系用于支付本案购房款。同时,他在庭审中强调,若房屋确如林某夫妇所称已转让给他们,原始产权证、房屋钥匙等关键物品不可能仍由林先生夫妇持有,林某夫妇也无须通过“挂失”方式补办新证,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经验法则。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刘律师提供的证据链,认定林某夫妇的抗辩理由“不符合常理”“有悖日常生活经验”,判决确认房屋归林先生和陈女士所有。虽然涉案房屋已被林某夫妇抵押给第三人,但物权确认判决为后续解决抵押问题、要求林某夫妇涤除抵押权并配合过户奠定了坚实基础。

事后,林先生夫妇对刘汉涛律师充满了感激。他们深刻体会到刘律师一直秉持的“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法律权利”的执业理念,也明白了在法律纠纷面前,有一位专业、负责的律师是多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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