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某某自2015年起,就在自家雇佣员工进行炒面加工生产。为了让炒面更加劲道、口感更好,他在生产过程中加入了食品生产所禁止的硼砂。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每天能生产炒面1500斤左右,以每斤1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认定其自2019年底至2020年10月生产、销售的炒面价值51万元,并建议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单某某对罪名表示认可,但对于涉案金额存在异议,于是委托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的刘刚律师为其辩护。
核心争议点一:汇款金额是否都为面粉款
检察院认为,单某某向面粉供应商赵XX的汇款都用于购买生产炒面的面粉,所以这些汇款都应计入涉案金额。而刘刚律师指出,单某某向赵XX的汇款还包括购买食用油的款项以及偿还赵XX借贷的款项,这些金额应该从指控的涉案金额中扣除。法院查明,单某某与赵XX之间确实存在食用油交易以及借贷关系,有相关的交易记录和借条等证据。法院最终认定,刘刚律师的观点合理,这部分非面粉款不应计入涉案金额。因为从证据来看,汇款用途并非单一用于购买面粉,不能简单地将所有汇款都算入炒面的生产销售金额。
核心争议点二:面粉产出炒面数量的证据是否充分
公诉机关仅依据单某某的供述,认定其每天生产炒面1500斤左右。刘刚律师则认为,对于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仅有单某某的供述,缺乏其他客观证据予以印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确实没有其他诸如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客观证据来支撑每天生产1500斤炒面这一说法。法院最终采信了刘刚律师的意见,因为仅凭被告人的供述不能确凿地认定生产数量,需要更充分的客观证据。
核心争议点三:面粉生产中的损耗和退货情况
刘刚律师提出,购进的面粉在生产中存在退货、损耗等情况,不能简单地根据购进面粉的量来推算炒面的销售金额。法院查明,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确实存在面粉退货和损耗的情况,有相关的退货记录和损耗统计。法院认定,在计算涉案金额时应该考虑这些因素,不能进行简单的推算。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生产、销售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不充分,对被告人单某某辩护律师刘刚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一是在涉及刑事案件时,当事人要积极配合律师,提供真实、详细的案件信息,帮助律师更好地了解案情。二是对于证据的收集和保存非常重要,无论是交易记录、借条还是生产记录等,都可能成为案件的关键证据。三是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也不要放弃对有争议部分的辩护,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尾
单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原本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判决,在刘刚律师的专业辩护下,最终将涉案金额降到五十万元以下,刑期也大幅降低至七年。刘刚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在处理复杂的案件证据梳理和法律适用问题时派上了大用场。执业的这十余年里,他办理过上千起各类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涉案金额计算的关键问题所在。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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