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X担任村民小组联组长期间,利用收取土地承包款、鱼塘承包款的职务便利,将集体资金挪为己用,数额较大。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对其提起公诉,在案件初期,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看似充足,张X面临着较重的刑罚,形势十分不利。
这时,来自江苏省镇江市的张琪律师接受了张X的委托。张琪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累计办案达1000多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接手案件后,张琪律师全面审查了承包合同、银行流水、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全部案卷材料。
在庭审中,张琪律师围绕被告人主体资格、款项归属、犯罪数额计算等焦点问题展开辩护。他凭借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提出慈善捐款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等专业辩护观点。张琪律师指出,虽然张X身为村民小组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集体资金,但部分款项用于慈善捐款,这部分不应简单地认定为犯罪数额。
最终,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张X身为村民小组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集体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不过,法院采纳了张琪律师的辩护意见,将慈善捐款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并结合案件事实、性质与情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X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时责令继续追缴赃款发还被害单位。在张琪律师的努力下,张X原本可能面临的较重刑罚得到了大幅减轻,成功实现了逆境翻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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