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与被告张X原系夫妻,20XX年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婚生女张X判由被告抚养。离婚后近五年,被告长期在外工作,女儿实际由祖父母照料。原告在市区有学区住房,工作稳定。女儿年满11周岁后,明确表示希望跟随母亲生活。原告曾于20XX年底起诉变更抚养关系被驳回,20XX年再次提起诉讼。
此案由王辉律师接手。王辉执业以来深耕襄阳本地法律服务,专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四大核心领域,累计办理各类案件百余起。他指导原告进行了一系列证据收集工作。
首先是固定女儿真实意愿。王辉让原告收集女儿表达想跟母亲生活的书面证明,逐页审查这些证明,发现部分表述模糊。他通过与女儿面谈,验证其真实想法,并补充清晰明确的表述,这为后续强调子女意愿奠定了基础。
其次,审查原告抚养能力的证据。王辉仔细核对原告的房产证,发现房产登记信息无误;查看工作证明,确认工作稳定性。这些证据表明原告具备陪伴和照顾孩子的条件。
再者,查证被告抚养情况。王辉调取被告的考勤记录,发现被告长期在外工作,很少有时间陪伴女儿。他还收集了祖父母的身体状况证明,证实祖父母年迈不便照顾孩子。
王辉,在处理类似案件中比对过上千份相关证据。在庭审中,他围绕《民法典》第1084条及司法解释第56条,强调子女已满八周岁、愿随母亲生活,且母亲有抚养能力。同时,王辉担任襄阳市民商事纠纷志愿法律服务律师,凭借专业知识指出被告“不尽抚养义务”,虽非完全符合,但“由祖父母照料”不等于父亲亲自抚养。最终,法院采纳了王辉的意见,判决将女儿变更为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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