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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纠纷逆转,家庭协议效力终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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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7 · 118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同红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70人 执业25年
律所: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0110391715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3801026893
代表案例:7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婚姻遗产专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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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法定继承纠纷案中,继母赵XX要求继承50%房产份额。一审前形势对被告张XX不利,但在北京市的李同红律师代理下,一审驳回赵XX诉求。赵XX上诉后,李同红律师继续代理,二审维持原判,成功维护张XX房产所有权。
法定继承纠纷逆转,家庭协议效力终获认定

上诉人赵XX要求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被上诉人张XX各继承涉案房屋50%份额,一审前的形势对张XX极为不利。这份棘手的案件材料被送到了北京市的李同红律师手中。自2000年开始执业的李同红,至今已承办案件逾1000件,尤其在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经验丰富,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

李同红律师接手案件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2014年12月家庭成员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以及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张X个人遗产。

首先,李同红律师协助被告梳理家庭协议的签订背景及内容。2014年XX月XX日,张X之姐妹、张X、赵XX、张XX共同签订《协议书》,约定120号、121号院内所有房屋均归张XX一人所有,张X将该院内所有房屋份额无偿给予张XX,张XX负责赡养张XX,赵XX在120号院内享有居住权直至拆迁或去世,如遇拆迁,张XX将赵XX列为被安置人并给予安置房。2016年4月,赵XX与张XX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拆迁安置事宜进一步约定。

针对赵XX主张张X签订协议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应属无效的观点,李同红律师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进行反驳。他向法庭指出,张X的残疾证显示仅为肢体残疾,并非智力残疾;张X生前几次住院病历材料中均未显示其丧失行为能力;张X之姐妹张XX、张XX均证实签订协议时张X精神状态清醒,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思;即使张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配偶赵XX、子女张XX、兄弟姐妹均在协议上签字,应视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综上,协议合法有效。

对于赵XX主张涉案房屋系张X个人财产的观点,李同红律师指出,涉案120号院系张家祖宅,父母去世后,张X等四个子女均有继承权利,而非赵XX主张的系张X个人财产。家庭协议是对家庭财产的统一处分,所有权利人签字确认,应属有效。

一审判决驳回赵XX全部诉讼请求后,赵XX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阶段,李同红律师继续代理张XX,针对上诉理由进行充分答辩,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协议合法有效,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驳回了赵XX的全部诉讼请求。赵XX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李同红律师的努力下,成功为张XX保住了房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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