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7月26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上诉人叶某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徐先生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还有叶某某。纠纷起因是叶某某以内部承包方式承揽“宁波市XX厂厂房工程”和“宁波市XX厂厂房工程”,叶某与叶某某于20XX年9月27日向中纬XX出具《承诺书》,承诺对工程遗留拖欠款项负责偿付。之后中纬XX与叶某某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又将债权转让给徐先生,但叶某某未向徐先生付款,徐先生遂起诉要求叶某某、叶某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律师费。
汪家道律师自20XX年起执业,在浙江宁波地区已提供法律服务20年,累计承办非诉与诉讼案件逾810件。他接手此案后,第一件事是仔细审查叶某父子出具的《承诺书》内容。他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同时拥有四级律师职称和高级经济师职称,形成了“法律+经济”的复合知识结构。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汪家道律师主张叶某在《承诺书》上签字的行为属于债务加入,对于涉案工程后续可能出现的遗留拖欠款项应与叶某某共同承担付款责任,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他曾担任二十余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在建筑工程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这使他能精准把握此类案件的关键。
最终,法院认定叶某应对叶某某欠付的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判决叶某某、叶某连带支付徐先生工程款2715913.57元及相应利息,还需支付律师费15000元。
汪家道律师处理此类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深入审查相关承诺文件,结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准确判断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为当事人制定精准的法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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